冀水资〔2017〕9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水务(水利)局:
根据河北省水利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用水限额及水量核定工作办法(试行)>和《河北省农业用水以电折水计量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冀水资〔2017〕19号)要求,我厅委托省水利技术试验推广中心等技术支撑单位,完成了农业用水以电折水系数的测算工作,并通过了专家审查。经研究,现将以电折水系数测算成果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电折水系数的测算
农业用水以电折水是以河北省水资源三级分区为基础,综合考虑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主要开采层位等因素,对选取的全省典型机井进行量测,经计算分析量测数据,形成浅层水和深层水以电折水系数测算成果。本通知公布的测算成果包括各县(市、区)域内的以电折水系数平均值和区间范围值(见附件)。
二、以电折水系数选定程序
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所辖各县(市、区)水务(水利)局,做好以电折水系数的选定工作,并对各县(市、区)的选定意见进行审查、批准,报省水利厅备案,同时抄送同级地税机关。市水务(水利)局在审查批准选定值时,应当统筹相邻县(市、区)之间的数据关系。定州、辛集市水务(水利)局选定的以电折水系数,报省水利厅审查批准。各项工作应在9月底前完成。
三、以电折水系数选定要求
各县(市、区)水务(水利)局,要根据本通知公布的以电折水系数测算成果,结合本地实际,选定所辖乡(镇、办事处)浅层水和深层水的以电折水系数。具体选定工作应考虑下列因素:
(一)对于县(市、区)所辖区域内水文地质条件差异不大,以电折水系数测算值相近,可以选择本通知公布的以电折水系数平均值,作为全县统一的以电折水系数。
(二)对于县(市、区)所辖区域内水文地质条件差异较大,以电折水系数测算值相差悬殊,公布的以电折水系数平均值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在县(市、区)以电折水系数区间范围值内,结合已有相关资料,分乡(镇、办事处)合理确定以电折水系数,但所确定的各乡(镇、办事处)以电折水系数的全县平均值,要与本通知公布的以电折水系数平均值相当,偏差应控制在本通知公布的以电折水系数平均值上下5%范围内。
(三)县(市、区)水务(水利)局认为以电折水系数需复测的,应按照县级实测、市级监督、省级指导的原则,采取加密量测的方法,在量测的以电折水系数区间值范围内选定以电折水系数;也可采取逐井测定方式,确定各井以电折水系数。新增的成果须经市级复核和省级认定。
河北省水利厅
201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