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地税发〔2016〕9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水利局:
为建立水资源税征管信息的传递共享机制,适应现代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89号)精神,制定了《河北省水资源税征管信息共享利用规程》,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水利厅
2016年8月31日
河北省水资源税征管信息共享利用规程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加强对水资源税纳税人信息管理,防止国家税款流失,根据《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和《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水资源税征收管理中所涉及的纳税人信息交接管理、取水许可信息管理、年度取用水计划信息管理、取用水信息管理、纳税申报信息管理、信息比对与清查、信息传递平台管理、信息管理责任等事项,其他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财政、地税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研究探索财政部门综合治税平台、地税部门水资源税信息传递平台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四网一平台信息融合、共享共用机制。
第四条 征管信息管理原则
(一)服从和服务于经济体制改革和现代税收征管改革需要的原则;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税,保证国家税款应收尽收的原则;
(三)强化信息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漏征、漏管户的原则;
(四)涉税信息共享共用、对称反馈的原则。
第五条 纳税人信息交接管理
纳税人取用水信息移交工作应按照“属地移交、县级核实、省市备案”的原则实施,即由县级地税、水利、住建部门共同联合实施信息移交及核查确认工作,省、市级地税、水利部门对移交信息逐级备案管理。
移交信息包括:取用水户基础信息、取用水信息、管网覆盖情况(由住建部门确定)、地下水超采情况等。
信息接收后,地税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组成核查组,联合开展涉税信息人户核查工作。
各级地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本着“一次入户,各事通办”的原则,对确认的纳税人逐户联合采集其相关涉税信息,并同时开展税收政策宣传、税种认定及纳税信息核查工作,对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还应同时为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六条 取水许可信息管理
凡在河北省范围内的水资源税纳税人,均应依照《河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自取得取水许可证或取水许可信息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取水许可证复印件,填报《河北省水资源税税源登记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税源登记信息录入征管系统。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核发取水许可证后10个工作日内,将许可信息通过交换平台传递给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七条 年度取用水计划信息管理
纳税人应在每年12月底前按照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次年1月底前完成审核。纳税人应在获得取用水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用水计划信息录入《河北省水资源税税源登记表》。
第八条 取用水信息管理
取用水应当在纳税期期满之日起5日内携带能够证实纳税期取用水量的计量设施图片、视频等资料,向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取水量。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用水户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有异议的进行现场核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取用水户申报之日起5日内完成取用水量核定,并向取用水户核发《河北省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取用水户持《河北省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向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每月(季)结束后15日内,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取用水信息录入到信息交换平台传递给地税部门。
第九条 纳税申报信息管理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须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河北省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并按照核定的实际取水量计算缴纳水资源税。
申报期结束后,地税部门应将纳税人的申报信息与水行政主管部门传递的取水信息进行比对,并将比对出的疑点信息进行核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取水许可情况、实际取用水量、超计划取用水量、非法取水处罚等信息,并协助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实际取水的申报信息。
地税部门通过信息交换平台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水资源税纳税申报等信息。
第十条 信息比对与清查
地税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管理,通过信息比对发现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每年开展一次纳税人信息清理检查工作,对清查出的漏管户,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和管理权限,办理相关的税务事项。
地税部门定期将水资源税征管信息报送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通过综合治税平台进行信息比对,疑点数据反馈至地税、水利等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信息传递平台管理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水资源税信息传递平台的开发与维护,与水利部门水资源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对接,制作相应的操作手册。
信息传递平台应采用数字证书登录方式,对数据传输进行加密处理以保证数据的安全。
信息传递平台应具备取水许可信息、取水计量表信息、取水量信息的录入及相关查询比对功能。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信息传递平台数据的录入,要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岗位责任,及时、准确录入涉税信息,充分发挥信息传递平台数据共享、监控预警、分析利用和相互制约、校对纠正的作用。
第十二条 信息管理责任
地方税务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传递纳税申报、取水许可、实际取用水量、超计划取用水量、非法取水处罚等信息,或者将获取的涉税信息和数据公开或用于与税收征管无关事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