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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等六部门关于建立资源税工作配合机制的通知

2022-08-1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冀税发〔2022〕75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河北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资源税工作配合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级税务、财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水利、矿山安全监察等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全面落实资源税法相关规定,建立包含议事协商、信息共享、涉税认定等多方面的工作配合机制,加强税收共治,提升资源税征管水平。
  二、部门职责
  各级税务部门应当牵头建立资源税工作配合机制,各级财政部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组织召开协商会议,研究解决信息共享、复核认定以及征收管理中遇到的问题;部门职责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沟通吸纳承接职责的部门加入;需要其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时,应主动协调以获取支持和帮助。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采矿许可证、矿山储量及变化、共生矿开发利用、伴生矿开发利用、低品位矿开发利用等信息;协助应急管理部门进行衰竭期矿山认定;协助同级税务部门开展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涉税认定。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河道采砂许可证、地热水及矿泉水取水许可证等信息:协助同级税务部门开展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涉税认定。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低品位矿开发利用、废石利用、尾矿利用、衰竭期矿山认定、充填开采技术认定等信息;协助同级税务部门开展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涉税认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应当协助税务部门开展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涉税认定。
  三、信息共享
  (一)信息共享内容
  采矿许可证信息应当包括采矿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起、有效期止、采矿权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矿山名称、矿山详细地址、矿区范围坐标,矿区面积、经济类型、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矿产品位、生产规模等。
  矿山储最及变化信息应当包括采矿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有效期起、有效期止、采矿权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矿山名称、矿山详细地址、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报告编制单位、储量核实基准日、报告提交时间、资源总储量、资源年初保有量,年度开采量、年度损失量,年末保有量等储量变化信息等。
  共伴生矿开发利用信息应当包括采矿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有效期起、有效期止,采矿权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矿山名称、矿山详细地址、主开采矿种、主矿种储量、品位及开采量、次开采矿种、次矿种储量、品位及开采量等。
  低品位矿开发利用信息应当包括采矿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有效期起、有效期止、采矿权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矿山名称、矿山详细地址、开采矿种、矿种储量、品位及开采量等。
  废石利用信息应当包括来矿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有效期起、有效期止、采矿权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矿山名称、矿山详细地址、开采矿种、废石堆存量,废石产生量、废石处置利用量等。
  尾矿利用信息应当包括采矿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有效期起、有效期止、采矿权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矿山名称、矿山详细地址、开采矿种、尾矿堆存量、尾矿产生量、尾矿处置利用量等。
  衰竭期矿山认定信息应当包括采矿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起有效期止、采矿权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矿山名称、矿山详细地址、原设计开采年限、剩余开采年限、原设计可采储量、剩余可采储量、认定单位、认定时间等。
  充填开采技术认定信息应当包括采矿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起、有效期止采矿权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矿山名称、矿山详细地址、充填开采区域、充填开采年度开采量、实施周期、认定单位等。
  河道采砂许可证信息应当包括采砂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有效期起、有效期止,采砂权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可采区名称、可采区详细地址、可采区范围、采砂作业工具名称及号码、采砂作业方式、年度控制开采量等。
  地热水、矿泉水取水许可证信息应当包括取水许可证编号、发证机美,有效期起、有效期止、取水权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取永地点、水源类型、取水类型、取水用途、取水量等。
  地热水矿泉水取水量信息应当包括取水许可证编号、取水权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取水地点、已安装在线计量监控的取用水户的计量监控水量等。
  (二)信息共享途径
  涉税信息可以通过纸质、电子媒介、信息平台等方式共享。具体共享方式应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由各级相应部门依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三)信息共享周期
  能够实时传递的信息,部门间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实时传递或按月汇总传递不能实时传递的.按照信息产生的周期完成信息传递共享。
  四、涉税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发起涉税认定,同级相关职责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认定中请之日起30日内出具书面认定意见: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依法申请减征资源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时,需要相关职责部门提供协助的;
  (二)税务机关无法确定开采、销售矿种种类,或者双方在确定开采、销售矿种种类上存在争议的;
  (三)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开采数量、享受共伴生矿等优惠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异常的;
  (四)税务机关需要相关职责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立健全资源税工作配合机制是贯彻落实资源税法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站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高度积极主动作为,提高协同质效,确保资源税工作配合机制高效运转。
  (二)加强组织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周密部署实施,明确履责岗位及具体人员,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履行相关职责,确保充分发挥好跨部门配合协作机制的效能。
  (三)分级细化落实,在各负其责、分级提供基础上、市、县两级各部门可根据区城资源禀赋和特点,对文件规定的涉税信息共享和部门合作机制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制定更加符合本地实际的落实办法和规范。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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