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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2022-07-05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冀水资〔2022〕3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税务局,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
  为深入推进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纳税人排查认定、取用水量核定、取水计量监控及涉税信息数据共享等工作,有效提升水资源税征收管理能力,确保水资源税应收尽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纳税人动态核查机制
  各级水利、税务部门要在所辖范围内集中开展纳税人核查认定工作,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准入和退出机制,落实纳税人动态核查机制,梳理完善纳税人管理台账,确保水资源税纳税人及时纳入征收管理。
  (一)集中开展纳税人排查确认。按照省政府印发的《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冀政发〔2016〕34号)有关要求,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各级水利、税务部门要在2022年10月底前,联合对辖区内水资源税纳税人集中开展排查确认工作,并于11月15日前分别逐级上报排查结果。一是对已纳入“河北省水资源税取用水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税管系统)的纳税人,重点核查纳税人名称、水源类型、计量点对应关系以及取水许可信息等内容,如相关信息发生变化,要及时在税管系统中予以更新完善。二是各级水利部门要对辖区内取水许可台账进行全面梳理,对符合水资源税纳税人条件且尚未纳入税管系统的,要于7月底前及时将取用水户基础信息移交本级税务部门,并配合税务部门完成纳税人建档和系统平台录入等工作。对新办理取水许可的取用水户,属于水资源税纳税人的,要按照“办理一户、纳入一户”的原则,在实际取水行为发生前完成纳税人建档和平台录入等工作。三是要建立违法违规取水动态排查机制,每个月通过税务登记信息交叉比对、拉网式摸底排查和群众举报等方式,及时发现处理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对符合水资源税纳税人条件的,严格纳入水资源税管理范围。
  (二)严格落实纳税人退出机制。各级水利、税务部门要严格落实水资源税纳税人退出机制,因破产倒闭、搬迁或实施水源置换等原因停止直接取用水资源的,要及时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对原取水工程或设施已拆除的,可退出水资源税纳税人范围,水利部门要于取水工程或设施拆除10日内,在税管系统中对纳税人相关信息予以注销。对原取水工程或设施尚未拆除,仍具有取水能力的热备或应急备用水源,不纳入水资源税纳税人退出范围。
  (三)规范重点领域纳税人认定。一是对农村生活集中式供水工程,要以审查批复或备案文件中确定的工程设计供水规模或供水能力为依据,做好纳税人认定工作。设计供水规模达到1000立方米/天或供水对象1万人以上的,要纳入水资源税管理范围,严格按照实际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二是对矿井疏干排水,要以直接发生采矿疏干排水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作为纳税人,对纳税人将疏干排水自行回用、外排供其他单位或个人再利用以及直接外排等3种情形,要分别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分类做好水量核定工作,按照有关要求执行差别化的税额标准。与疏干排水单位签订明确供水合同,且通过专用工程设施直接从矿井疏干排水单位取用矿井疏干水的次级取用水户,不作为水资源税纳税人。
  二、规范取水计量监控和水量核定工作
  各级水利、税务部门要严格落实“从量计征”水资源税的原则,督促指导纳税人依据《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等规定,履行取水计量监控设施安装、使用和维护的主体责任,依法申请检定或校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对监测计量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一)除暂不具备计量设施安装条件且取用地下水的种植业、林业纳税人外,其他非农和农业纳税人均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技术标准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加强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保障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因取水口位置、水源类型、公共管网覆盖范围等原因,导致纳税人取水涉及多个税额标准的,执行不同税额标准的取水量要分别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未分别计量的,从高适用税额标准。
  (二)年实际取水量或许可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生活和服务业纳税人,要按规定安装符合省级统一技术标准的在线计量监测设备,确保监测数据上传至省水资源和节水管理综合业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年实际取水量和许可水量均小于1万立方米的工业、生活和服务业纳税人,可在安装机械计量水表的基础上,通过加装“图像识别”等低成本远程在线数据采集设备,逐步扩大计量监控覆盖范围。
  (三)畜牧业、水产养殖业及实现规模化运行的农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公司等,要依法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不得使用“以电折水”方式替代器具计量。
  (四)各级水利部门要严格按照计量监控数据开展水量核定工作。一是通过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已实现取水计量监控的纳税人,对计量监控数据无异议的,可直接作为水资源税水量核定依据。对监控数据存在异议的,可按照省级统一标准和程序,自行安装在线计量监控设施并确保监测数据上传至省平台,原监控设施由产权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回收保管。二是当计量监控设施发生故障时,纳税人要及时启动备用计量设施,并向具有管辖权限的水利部门备案;无备用计量设施的,按照相应工况下取水工程或设施设计日取水能力核定水量。三是各级水利部门未依据在线监控数据核定水量的,要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原因,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关佐证材料,通过省平台报送省水利厅备案。
  三、加强部门间涉税信息数据共享
  各级水利、税务部门要充分依托税管系统,建立健全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及时更新和完善取水许可、计划用水、取水井关停、水量核定、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等信息,确保实现部门间涉税信息的数据共享。
  (一)各级水利、税务部门联合排查新发现的水资源税纳税人,要由具有管辖权限的水利部门负责在税管系统内完成纳税人基础信息初始建档;由税务部门及时登录税管系统,进一步完善纳税人涉税档案信息。在每月(季)征期结束后,税务部门要及时将完税信息录入税管系统,水利部门实时跟踪纳税人缴税情况,并将其作为取用水监管的重要依据。
  (二)各级水利部门要督促纳税人及时登录税管系统进行水量申报,并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在税管系统内开展水量核定工作,严禁脱离税管系统采用手写或打印纸质核定书等方式进行水量核定。税务部门要及时登录税管系统,查询、接收本级水利部门在线传递的电子水量核定书。
  (三)纳税人取水许可、计划用水等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时,具有管辖权限的水利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在税管系统内更新和维护纳税人取水许可和计划用水信息,并提醒纳税人抓紧到税务部门或电子税务局变更水资源税税源信息。税务部门要按照水利部门出具的电子水量核定书中载明的超计划分档水量综合核算水资源税征收额度。
  省平台登录地址:www.hebszy.org.cn
  省平台运维电话:0311-69154320
  联系人:省水利厅 刘淼0311-85185552
  省税务局高山  0311-88625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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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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