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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2020-08-3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冀财税〔2020〕39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0、县(市 、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含定州 、辛集市八县(市 、区)税务局,雄安新区改发局、国家税务总局雄安新区税务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授权 ,我省资源税适用税率 、计征方式及免征减征方案 ,已经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方案政策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的《河北省矿产资源税实施办法》(冀财税〔2016〕68号)同时废止。现将具体政策通知如下,请各级财税部门严格遵照执行。
  一、税额标准
  《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本省相关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税额〕按《河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计征方式
  《河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地热、其他粘土、砂石、矿泉水、天然直水、石灰岩实行从量计征,其他税目实行从价计征。
  三、减征免征政策
  (一) 纳税人开采销售共生矿,共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生矿减征10%资源税;未分开核算的,按共生矿和主矿适用税目从高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
  (二) 纳税人开采销售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减征30%资源税;未分开核算的,伴生矿按主矿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
  (三)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可以按照实际损失额的20%减征资源税,但减免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资源税应纳税额。单户企业损失额在100万(含)以下的,授权省税务局核准后执行减免政策;损失额在100万至300万(含)之间的,授权省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联合核准后执行减免政策;损失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由省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联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工作配合机制
  各级税务部门要与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水利等相关部门建立资源税工作配合机制,做好共生矿、伴生矿等有关认定工作,共同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0年8月31号
  附件:河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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