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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的解读

2020-08-2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以下简称《公告》),已于2020年8月27 日公布,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34号公告第三条第四项将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确定权限授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
  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按照授权,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结合实际,确定了我区资源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
  二、公告制定的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确定西藏自治区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利润率为15%。
  四、公告的施行时间
  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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