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税〔2014〕15号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大理石、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现行6元/立方米调整为10元/立方米。
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4年6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