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地税函〔2012〕第5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锡矿石等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的通知》(财税〔2012〕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要加强学习宣传,及时传达文件精神,准确掌握并严格执行规定的税率标准,确保政策落实到位。2月25日前,请将本地涉及到的矿产品名称、产量等基本情况通过办公自动化报至省局流转税处。在政策执行中发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流转税处反馈。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锡矿石等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对锡矿石等矿产品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锡矿石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调整为:一等矿山每吨20元;二等矿山每吨18元;三等矿山每吨16吨;四等矿山每吨14元;五等矿山每吨12元。
二、钼矿石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调整为:一等矿山每吨12元;二等矿山每吨11元;三等矿山每吨10元;四等矿山每吨9元;五等矿山每吨8元。
三、菱镁矿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调整为每吨15元。
四、滑石、硼矿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
五、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率的6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率的80%征收。
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