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发〔2005〕52号
为充分发挥地方税收的调节功能,进一步促进磷矿石资源的有效配置,结合各地磷矿石资源的开采现状及税收征管情况,根据省政府鄂政函[2002]173号文件的授权,现决定将全省磷矿石资源税税额标准统一调整为3元/吨。
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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