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财税发〔2004〕4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全省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作如下调整:从2004年7月1日起,大理在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5元。
湖北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