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和地方税务司税种分工调整,经局领导研究决定,将资源税由流转税管理处划归地方税管理处管理。为了有利于工作,便于上下联系,请各地流转税管理科与地方税管理科办理好资源税移交手续。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七日
|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 → 地方税收政策 → 资源税 |
|
![]() |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