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2012〕361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锡矿石等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的通知》(财税[2012]2号)的有关规定,原《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资源税征税范围和入库级次等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7]8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
|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 → 地方税收政策 → 资源税 |
|
|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