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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减免问题的通知

1995-02-23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苏地税发〔1995〕033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省政府苏政复[1994]86号"省政府同意将纳税人在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遭受重大损失,缴纳资源税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审批权限授予你局"的批复精神,现对资源税减免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范围内开采应纳资源税的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在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申请给予减免资源税的照顾。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资源税时,必须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附纳税人的书面申请和税务专管员的调查报告。
  三、申请减免资源税的报告中,必须说明以下有关内容:
  l.申请减免税的理由;
  2.申请减免税的资源品种;
  3.该资源品种和该纳税人本年度累计已实现的产量、销售(含自用量)、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应纳税金、实交税金;
  4.纳税人受损情况,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的情况和金额;
  5.保险理赔的金额;
  6.减免税的申请额。
  四、资源税的减免,必须逐级上报。按照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办理审批。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严禁超越权限,擅自减免。
  五、资源税的减免税金,纳税人应全部用于灾后恢复生产,不得挪作它用。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减免税金的合理使用。
  六、纳税人在1994年度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需要申请减免资源税的,各地必须在1995年3月15日前上报省地税局审批。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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