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发〔2004〕29号
注:本文第二条(四)、第三条(一)、(二)、(三)的规定已失效或废止,参见:《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地税函[2007]9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地质勘查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先行性、基础性工作,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对此,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发出了《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和《关于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76号),对地勘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问题作出了部署。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也随之明确了有关扶持政策。最近,省政府办公厅发出了《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76号文件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21号),对我省地质勘查队伍改革的目标、原则和总体思路、改革的政策措施进行了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从有利于解决问题和促进地勘事业发展出发,加大支持力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为地质勘查单位改革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为落实上述文件精神,从政策上积极支持地勘事业发展,为山东经济发展提供后备资源,经省局研究,特通知如下:
一、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地勘队伍改革和事业发展
省地勘系统的地质勘查队伍,是我省资源勘查的主力军,多年来,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对于解决当前和今后我省经济发展的资源瓶颈制约,实现我省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将起到重要的先行性、基础性作用。但是,由于高度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地勘工作目前在改革和发展中还存在着如历史包袱重、技术装备落后、市场经营能力不强、资金缺乏等困难,需要一定的政策等加以扶持。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从国家、全省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提高对地勘工作重要意义和作用的认识,发挥部门优势和主观能动性,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地勘队伍改革和事业发展。
二、为鼓励地勘单位改革、改制,广开门路,促进发展,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及国家现行税收政策,可在以下方面给予税收扶持
(一)营业税扶持政策
1、地质勘查单位在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过程中,承担各级政府安排的地质勘探工作而取得的财政拨款,在规定时间内不征收营业税。
2、地质勘查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按国家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扶持政策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计征依据,税法规定免征上述三税的,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房产税扶持政策
1、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地质勘查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免纳房产税。
2、地质勘查单位的学校、医院(医务室)、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地质勘查单位遭受自然灾害后恢复修建的房产以及其他纳税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照顾。
(四)车船使用税扶持政策
1、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地质勘查单位自用的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2、地质勘查单位所属学校、医院、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车船和其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为培训学生使用的教练车免征车船使用税。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扶持政策
1、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地质勘查单位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2、地质勘查单位所属学校、医院、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3、地质勘查单位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经县级地税局审核批准,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4、地质勘查单位所属企业纳税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享受定期减免土地使用税照顾。
(六)印花税扶持政策
1、地质勘查单位已贴花的凭证的副本或抄本免纳印花税。
2、地质勘查单位与主管部门订立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免贴印花。
3、地质勘查单位已贴花的合同未履行完毕,继续使用的,凡所载金额没有增加的,不再贴花。
4、地质勘查单位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七)所得税扶持政策
1、地质勘查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2、地质勘查单位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
3、地质勘查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凡符合提取管理费条件并经过税务部门审批的管理费,可以在税前扣除。
三、认真落实地勘系统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地质勘查单位为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二)对地质勘查单位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减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地质勘查单位兴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一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四)对国有大中型地质勘查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地质勘查单位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期,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各市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政策法规处)反映。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