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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几个营业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5-09-3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珠地税发〔2005〕415号
 
稽查局、各区(分局)、局内各单位:
  最近,市局接到部分区(分)局及纳税人请示咨询有关营业税政策执行问题,经研究,现将几个营业税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由于我市出租车(或称的士)已安装打票税控收款机,按打票税控收款机的实际打票收款金额,确定出租车承包人的营业税计税金额,比统一核定定额更为准确;因此,从2006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市局《关于调整市区个体(个人承包)汽车运输经营者征税定额的通知》(珠地税发[1997]第242号)有关规定核定“的士车每月每辆计税营业额8000元”的规定停止执行;上述定额停止执行后,各区(分)局应加强对出租车客运行业的税收征管,对帐册不健全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计征营业税,或由各区(分)局根据实际打票收款金额加定额核定营业税计税金额计征营业税。
  对拥有出租车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出租车租赁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由于省地税局粤地税函[2004]720号《关于明确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可减除其价值的设备名单的通知》(珠地税发[2005]48号转发),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首次明确我省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可减除其价值的设备名单;因此,在省局未有明确规定前,粤地税函[2004]720号文的执行时间,与财税[2003]16号文规定执行时间一致;即执行时间从2003年1月1日起。
  三、由于房地产登记部门已要求拆迁补偿房产过户办证时需提供发票,且从2005年8月1日起,房地产转让过户应纳税收不再委托市房地产登记中心等单位代征,因此,市局答复市房地产登记中心的珠地税函[2002]121号《关于房地产公司从事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房屋过户征免税问题的复函》,以及珠地税会纪[2002]2号2002年全市税政、规费管理工作会议纪要>>等文件,有关"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房产过户办证时不开发票的,计征营业税的计税价格为最低不能低于每平方米1000元"的规定停止执行;按省地税局《关于房管部门旧城改造指挥部补偿拆迁户住房及销售住房而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粤地税函[2000]285号)规定:补偿的房产面积如与拆迁户原产权房产面积相等的,应按同类住宅的成本价核定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补偿房产面积如超过原产权房产面积的,其超出部分,应按向拆迁户收取超面积部分的全部款项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
  由于大部分旧城改造的住宅小区,开发商对补偿房产与对外销售商品房的成本投入不同,大部分补偿房产的投入成本较少,各地方税务局、分局在执行中,不应简单直接将补偿房产与对外销售商品房的成本作加权平均确定计税价,或简单地将对外销售商品房的成本作为补偿房产的同类住宅的成本价核定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考虑到被拆迁房产原占有土地,开发商不需对该土地支付成本,因此,补偿房产的成本价不应再计算土地成本。能单独计算成本价的,可单独计算核定成本价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对不能单独计算成本价的,可参考同类住宅的成本价,根据建筑材料使用和室内外装修差异,配套工程(如配套停车场,可观赏喷水池假山工程等)差异等因素作合理调整后核定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核定时需有书面分析材料,并层报区(分)局集体决定。纳税人如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发实施细则》第47条第三款规定,由纳税人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以上通知,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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