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1998〕1682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加强首都环境治理,调整出租汽车车型结构,理顺出租汽车价位,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本市出租汽车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进行调整。鉴于调整后的实际情况,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政策规定,现将出租汽车运营业务营业额核定标准重新明确如下:
出租汽车运营业务营业额核定标准
每公里里程运费标准(元/公里) |
每月核定营业额(元) |
1.00 1.20 1.60 2.00 2.00以上 |
6000 6000 6800 7000 7000 |
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调整出租汽车行业征收营业税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6]164号)文件中有关出租汽车运营业务营业额核定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