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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出租汽车运营业务营业额核定标准的通知

1998-12-1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京财税〔1998〕1682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加强首都环境治理,调整出租汽车车型结构,理顺出租汽车价位,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本市出租汽车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进行调整。鉴于调整后的实际情况,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政策规定,现将出租汽车运营业务营业额核定标准重新明确如下:
 

  出租汽车运营业务营业额核定标准

每公里里程运费标准(元/公里)

每月核定营业额(元)

1.00

1.20

1.60

2.00

2.00以上

6000

6000

6800

7000

7000

  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调整出租汽车行业征收营业税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6]164号)文件中有关出租汽车运营业务营业额核定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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