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营业税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墓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11-04-15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厦地税函〔2011〕22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的规定,并经请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转让墓地使用权不纳入免征营业税的殡葬业务范围,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墓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征收营业税,税目按“服务业--租赁业”。今后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考虑到墓地使用权转让营业税滞纳原因较为特殊复杂,经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企业2009年以来取得墓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应纳未纳的营业税款在2011年6月30日前入库的,免予加收滞纳金;逾期入库的和今后应纳滞纳的均按征管法规定一律加收滞纳金。请各基层局接此通知抓紧征收入库。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