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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代理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1-01-19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京地税营〔2001〕50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正确执行营业税税收政策,加强对代理业的征管工作,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76号等文件对代理业的征税规定精神,现就部分代理业务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货运代理服务
  包装托运、货运代理业务属于代理服务业务,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业务收入减除实际代为支付的运输标的直接费用后的余额。 
  运输标的直接费用包括:保险费、陆路运费、海运费、空运费、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包装费、仓储费、报关费、代缴港杂费、三检费、装卸搬运费。
  对列举范围以外,确属运输标的直接费用的,经纳税人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局批准。
  二、代售卡业务
  营业税征税范围内各类消费卡销售单位,凡不直接从事消费卡标的业务者,可就其全部收入额减除实际支付给消费卡标的经营业户的消费标的对应结算金额,仅就其余额部分照章征收营业税。
  同类销售单位,凡在消费卡销售收入之外向相关业务合作方另行收取手续费的,对其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三、企业代收费业务
  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各类企业按有关行政法规规定,接受政府机关委托代收的各类税费,凡未按委托方规定期限实际结算上缴、或无规定期限且未上缴的部分,应并入相关业务营业额,照章征收营业税。
  四、广告代理业务
  广告代理业营业额计算使用的“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范围,包括广告代理业业户向各类具有广告发布权的广告经营者实际支付的广告费。①
  注释:①此条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广告代理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地税营[2008]220号)
  五、展销、展览、考察组办业务
  展销、展览组办业务,属于代理服务业务,对其取得的收入,允许以扣除实际代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和参展客商差旅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照章征收营业税。
  异地考察组办业务,暂比照旅游业营业税征收规定执行。
  六、委托代办业务
  纳税人从事委托代办业务,应就其全部收入额减除其实际代付属于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委托人承担的各项费用(不含委托人向委托代办业务受理者支付的各类服务费等)后的余额,按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七、拆迁代理业务
  拆迁代理单位协助各级政府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向被拆迁者实际结算转付的拆迁补偿费,可不计入其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八、派遣劳务业务
  企业依法从事向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涉外机构派遣劳务业务,对其依照合法协议向使用劳务者代收转付被派遣人员的各项劳动报酬、赴任费用以及行政法规规定范围内的社会保险费用,暂不征收营业税。
  除上述列举范围外,凡发生符合现行代理业营业税征收规定的其他业务,纳税人可提出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执行。  
  二〇〇一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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