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营〔2001〕24号
海淀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的收入确认期问题的请示”(海地税营[2000]1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业务收入认定时限,应以纳税人所执行会计制度规定的营业收入实现时间作为本规定执行时间的认定依据。即依照相关会计制度规定,凡属于1999年10月1日(含)以后实现的营业收入,方可享受该免税政策。
特此批复。
二〇〇一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