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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征税项目适用成本利润率的通知

1994-01-3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浙税〔1994〕22号 
 
各市、地、县税务局(不发宁波),省税务局直属分局、驻宁波省属企业税务管理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规定顺序核定其营业额,其中第三顺序是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X(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该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规定如下:
  一、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适用10%的成本利润率。如个别纳税人情况特殊,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可适当上下浮动,但最低不得低于5%。
  二、邮电通信业、娱乐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适用30%的成本利润率。如个别纳税人情况特殊,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可适当上下浮动,但最低不得低于15%。
  请各地遵照执行。
  抄送:省府办公厅,省财政厅

  一九九四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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