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税〔1994〕19号
各市、地、县税务局,省税务局直属分局、驻宁波省属企业税务管理处:
根据一九九三年国务院第136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纳税人经营“娱乐业”的适用税率暂定为10%。
请依照执行。
抄送: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级各单位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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