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函〔1998〕75号
六安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徽省能源投资总公司等非金融机构委托银行发放贷款纳税问题的请示》(六地税政一字[1998]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现行税法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它单位委托发放贷款,其受托方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对于安徽省能源投资总公司。安徽力源电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国投中型水电公司等单位委托金寨县工商银行等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由金寨县工商银行等单位代扣代缴,按期就地解缴入库。
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