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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代收费用,新地税函〔2008〕473号

2008-12-05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新地税函〔2008〕47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近期,系统内部分单位反映要求,对房地产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向购买房产的住户代燃气公司收取的燃气入户费和代广电网络公司收取的有线电视初装费,是否可以在销售收入中扣减的问题,请区局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补充通知》(新地税发〔2003〕132号文)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全部收入减除代收的水费、电费、暖气费、天然管道集资费、天然气费、有线电视收视费、房租费的余额为营业税,未列举的代收费不得扣减”。房地产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向购买房产住户代收的燃气户费及有线电视初装费不在列举范围之内,按规定不得从销售收入中扣除,但考虑到房地产企业在代收上述两项费用时并未加收任何费用,并且是以燃气公司及广电网络公司的名义开具的票据,其性质与列举的各项代收费用类似,因此,对房地产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向购买房产住户代燃气公司收取的燃气入户费及广电网络公司收取的有线电视初装费可以比照新地税发[2003]132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收入中扣减,请转属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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