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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金融企业税收检查中有关政策问题的函

1998-10-3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皖地税函〔1998〕165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省政府帮助解决我市金融运行中若干问题的请示》(阜政秘[1998]239号)已由省政府批转我局办理。关于文中有关税收方面的问题,现函复如下:
  一、逾期贷款征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的凭证的当天。按照上述规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为了提高金融资产运行质量,减轻金融企业的负担,199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对于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纳税问题作了特别规定,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对超过催收贷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贷款,可按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催收贷款的核算年限按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因此,对于没有超过金融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年限的逾期贷款,应按权责发生制征收营业税,对于超过催收贷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贷款,应按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 
  二、贷款换据征税问题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金融机构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因此对于企业改制或利率调低而重新签订的贷款合同,只要合同重新签定,银行就取得了利息收入的权利,相应的纳税义务也随之产生。对这部分贷款所形成的利息收入应按税法和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转贷业务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的政策进行了一次重大调整,废止了营业税实施细则中对"转贷业务"的解释,明确金融业除"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转贷"业务可按利差征税外,对其它各类一般贷款均应按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于金融机构一般贷款应按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四、查补税款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对于查补税款,除应全额追缴入库外,还要按每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和一定比例的罚款。为加强税收法制,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国务院在《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规定:"对检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以确保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堵塞税收流失漏洞。"省政府在皖政[1998]19号文件中也要求税务部门要"强化税务稽查,大力清理欠税,挖掘收入潜力,堵塞税收漏洞。力争做到应收尽收……"。因此,阜阳市地税部门对该市金融部门进行检查所查补的税款应全额补征入库。 国家税法具有统一性和严肃性。地税工作离不开各级政府的领导和强有力的支持。请你们继续领导和关心地税工作,支持地税部门严格执法,使地税部门能够顺利完成各级政府交给的组织收入的任务。
  一九九八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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