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函〔1999〕25号
六安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六安市土地系统收取"农宅管理费"等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六地税政一[1998]246号)收悉。经与省财政厅商定,现批复如下:
六安市物价局、财政局、土地局依据已停止执行的省土地管理局、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提取和使用征地管理费的通知》(皖土<建>字[1988]第159号)擅自规定征收的"农宅管理费"、"临时用地管理费"属于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经省级以上政府的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且经省财政厅、地税局列举名单,可不征收营业税。六安市土地管理局下属土地管理所收取的"农宅管理费"、"临时用地管理费"等项费用,属于未经列举的超范围、超标准收费项目,不具备不征收营业税的条件,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