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营业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民建房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2-04-25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皖地税〔2002〕6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严格依法征税,规范税收征管,根据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现行规定,对农民建房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农民自备建房材料请工匠和亲朋好友帮忙建房,工匠按天支付工资,此种行为属于自建房层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建安企业、施工队承包的农民建房和包工头按房屋面积、间数承包的农民建房,一律对相关的建安企业、施工队和包工头征收营业税。
  三、对包工头和工匠从事农民建房取得的收入,达不到税法规定的征税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高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利益是当前的大局,做好涉农税收工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地要严格按照上述政策,切实做好农民建房的税收征管工作。要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税收委托代征制度,加强对委托代征单位代征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经常开展对委托代征单位的税收政策辅导。要广泛深入地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农民宣传税收政策,为严格依法治税创造良好的环境,坚决杜绝涉农税收征管中的违规行为。
  二〇〇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