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2001〕135号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你市《关于企业代办进出口业务有关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请示》(合地税一[2001]137号)收悉。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政策规定批复如下:
企业为委托代办进出口业务并取得收入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代理业”项目的征税范围,其计税营业额为实际取得的收入,即:以企业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支付给第三方的运费、装卸费等费用后的差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〇〇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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