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函〔1998〕139号
合肥市地税局:
近据反映,对省证券交易中心收取的席位费、清算保证金、提供无偿安装设备服务行为等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政策上不明确。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对其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 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证券经营机构要取得会员资格,必须向交易所交纳席位费;从事证券清算,必须向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缴纳清算保证金。退会时,再由交易所和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全额退还。交易中心仅负责代收代付。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省政府已着手布置撤消省证券交易中心工作,届时,该中心所收取的席位费和清算保证金将退还证券经营机构。因此,对省交易中心代收代付的席位费、清算保证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 证券经营机构交易席位由有形改为无形,由交易所统一提供设备,省证券交易中心负责统一购置设备,并免费无偿安装调试,没有取得安装费收入,不具备征收建安营业税的条件,不征收营业税。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