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函〔2005〕357号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徽省邮电职业技术学院要求免征营业税的请示》(合地税〔2005〕2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规定: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 、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据了解,安徽省邮电职业 技术学院是经省政府批准于2004年在安徽省邮电学校基础上设立的,隶属于安徽电信实业集 团有限公司,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因此,对该校举办的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 校所有的,应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