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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税局关于电信单位征税问题的批复

2005-07-2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皖地税函〔2005〕273

 
滁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电信单位征税问题的请示》(滁地税〔2004〕16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的规定,移动、联通、电信等单位在营销活动中,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用户赠送手机,既不是向用户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而是企业的一种促销手段,是一种让利行为。因此,对移动、联通、电信等单位向用户赠送手机的 行为,不能按混合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同时,也不能按“其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请按本规定执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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