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社字〔2004〕45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监察局: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政策,有力地推动了这项工作。但在政策落实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部门基层工作人员执行政策不认真和少数单位或个人利用《再就业优惠证》恶意偷逃税费、套取再就业补助资金等现象。为进一步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有关税收政策的范围对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3号)等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第五条所称个体经营,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后,即在2002年9月30日后从无到有,新办的个体经营户。2002年9月30日前已经存在的个体经营户,其经营者为属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再就业扶持对象,但未享受过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并在 2002年9月30日后至2005年12月31日前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可以自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02年9月30日前已经存在的个体经营户,通过借用、买卖、冒名顶替使用《再就业优惠证》等方式改变经营者,注销原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的,均不得享受上述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已经减免的税款应予追缴。
二、规范优惠证发放和使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发放范围核发《再就业优惠证》,既要做到应发尽发,又要杜绝弄虚作假、滥发证件的现象。要进一步发挥街道社区工作平台的作用,对已经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建立完善基础台账,实行动态管理,随时掌握其凭证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的情况。各级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再就业培训机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基层工作机构的监督指导,确保免费再就业培训、免费职业介绍、税费减免等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切实落实到下岗失业人员身上,并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作出记录。要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再就业优惠证》定期抽查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工商、监察等部门,经常对持证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共同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三、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
要进一步建立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举报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都要确立再就业政策落实监督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严肃查处落实再就业政策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对基层劳动保障、税务、工商等部门工作人员不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再就业政策、致使优惠政策不落实,以及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规定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为用人单位或个人办理税费减免等手续的,视情节不同,依据《安徽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分别给予相应处理;对再就业培训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定点培训或职业介绍资质,追缴补贴资金,并依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相应处理;对下岗失业人员转让、转借、出租《再就业优惠证》的,一经查实,立即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取消其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资格;对用人单位或个人租借、冒名使用或伪造《再就业优惠证》骗取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资金的,除应追缴已经减免的税费外,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再就业政策落实的监督。省里将专门设立奖励资金,凡举报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政策规定骗取再就业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根据追缴(回)金额多少,给予一定数量的奖励。要切实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市要在近期对本地区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情况进行一次自查,认真查摆问题、及时加以改进,并在9月20日前将自查报告上报省再就业办公室。省再就业办将在四季度组织省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工商、监察等部门联合在全省开展一次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
省直有关部门的举报电话分别为:
省劳动保障厅(省再就业办) 0551-2643964
省财政厅0551—5100242
省国税局 0551—2831641
省地税局0551—5100799
省工商局0551—4675056
二〇〇四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