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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8-07-12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财税法〔1998〕字792
 
各地、市及亳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市反映在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收费征收营业税时阻力很大,矛盾较多,为正确执行全国统一税法,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2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工商部门各项收费征收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工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等十二项费用,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审批后,已列入不征收营业税收费项目名单,可不征收营业税;除此以外的其他收费项目,均应照章征收营业税。今后如有增列不征收营业税收费项目名单的,从发布之日起不征收营业税。
  请依照执行。
  附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征收营业税收费项目名单
  企业注册登记费 价费字(92)414号
  个体工商业户注册登记费 价费字(92)414
  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 价费字(92)414号
  集贸市场管理费 价费字(92)414号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价费字(92)414号
  经济合同仲裁费及签证费 价费字(92)414号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价费字(92)414号
  商标注册费 财综字(95)88号
  户外广告监督审查费 皖价行费字(97)182号
  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工本费 皖价行费字[1997]183号
  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验证费 皖价行费字[1997]183号
  商标注册证验证费 皖价行费字[1997]183号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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