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1998〕字792
各地、市及亳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市反映在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收费征收营业税时阻力很大,矛盾较多,为正确执行全国统一税法,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2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工商部门各项收费征收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工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等十二项费用,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审批后,已列入不征收营业税收费项目名单,可不征收营业税;除此以外的其他收费项目,均应照章征收营业税。今后如有增列不征收营业税收费项目名单的,从发布之日起不征收营业税。
请依照执行。
附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征收营业税收费项目名单
企业注册登记费 价费字(92)414号
个体工商业户注册登记费 价费字(92)414
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 价费字(92)414号
集贸市场管理费 价费字(92)414号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价费字(92)414号
经济合同仲裁费及签证费 价费字(92)414号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价费字(92)414号
商标注册费 财综字(95)88号
户外广告监督审查费 皖价行费字(97)182号
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工本费 皖价行费字[1997]183号
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验证费 皖价行费字[1997]183号
商标注册证验证费 皖价行费字[1997]183号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