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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8-09-08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皖地税〔1998〕269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皖地税[2007]66号),本文第五条自2007年5月31日起停止执行。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属分局:
  最近,各地在金融保险业税收专项检查中不断反映一些问题,为正确执行税收政策,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 关于金融机构投资收益的征税问题
  对金融机构以资金进行的投资,若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担风险的,不征收营业税;但对以资金投资取得固定收入,并不承担风险的,对其取得的固定收入,比照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
  二、 关于金融机构从事买卖债券业务的征免税问题
  对金融机构购买国家发行的各种债券,其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但对未到期债券进行转让取得的差价收入,应视同金融商品转让,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金融机构收取的租赁费、凭证费、邮电费等费用的征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金融保险机构在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时取得的电子设备租赁费凭证调拨费、邮电费等收入,应并入主营业务收入中征收营业税。 
  四、关于金融机构从事外汇调剂业务的征税问题
  对金融机构从事外汇调剂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其它金融业务”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金融机构从事有价证券自营买卖业务的征税问题
  金融机构从事有价证券自营买卖业务,应以证券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的价差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具体计算时,以一个企业的各个品种间的证券买卖差价正负相抵后的余额计征,正负差额相抵时间为一个纳税期内。注: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皖地税[2007]66号),本文第五条自2007.5.31日起停止执行 
  六、关于代扣代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金融机构接受委托贷款业务,其利息收入应按财务制度规定计提,并据此代扣代缴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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