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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

1994-11-29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冀地税一发〔1994〕4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我省今年十月流转税业务会讨论情况,现将营业税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营业税业务问题解答
营业税业务问题解答
一问(失效):安装电话、有线电视、煤气工程等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上述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业务,其缴纳营业税的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问:劳动部门从事的养老、医疗、公伤、生育等保险业务是否征收营业税,其保费收入自行放贷或委托金融机构放贷的利息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对劳动部门从事的上述保险业务,暂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 (94) 002 号通知中“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其保费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但对劳动部门将其保险收入自行放贷或委托金融机构放贷的利息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问:各种文化、技术培训班的培训收入是按文化业税目还是  按服务业税目征税?   
答:统一按文化业税目征税。
四问(失效):邮政储蓄业务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邮政储蓄业务的计税依据为邮局从事储蓄业务实际取得的营业额。包括储蓄业务的利差收入、储蓄异地存取汇费、电传费及  查询费收入。
五问:银行营业所、农村或城市信用社将吸收的储蓄存款存入其他银行所得的存款利息收入是否征税?   
答:按照《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对存款利息不征营业税的原则,对上述金融企业的存款性质的利息收入,不征营业税。   
六问(失效):金融企业往来业务计税依据如何掌握?
答:金融企业往来业务是指金融企业之间的资金、帐务往来而  发生的利息收入 (或支出) ,既包括专业银行系统为办理结算业务和内部调拨资金而在不同行、处之间相互划拨款项,也包括金融机构之间为调剂余缺而相互拆借资金。
金融企业往来业务的计税依据,以金融企业之间往来发生的利  息收入与利息支出的正差计算缴纳营业税。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为存款性质的利息收入不征税,因此,吸收存款的利息支出也不能  作为往来支出扣除。
七问:金融部门购买的债券到期兑取,所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征  收营业税?   
答:金融部门购买的债券到期后兑取所得的利息,其实质是一  种储蓄性利息收入,它不同于金融机构从事有价证券买卖业务,故不征营业税。   
八问(失效):对农村合作基金会投放资金收取的资金使用费收入,应  否比照对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征税规定征收营业税?   
答:据了解,农村合作基金会主要从事吸收和发放资金活动,属于非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因此,应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融资活动按金融业的有关税收规定征收营业税。 
九问(失效):如果一项广告业务的设计 、制作 、刊登等项目不在一地,收入又不分项核算,其营业我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在其主要业务(按收入)发生地纳税。
十问:房屋开发公司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房屋,其计税营业额如何确定?
答:对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不动产,一律按不动产销售时的实际收入征收营业税。纳税人“还本销售”的支出,不得冲减销售收入。   
十一问:以房换房,是否属于征收营业税的范围,其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答:“以房换房”,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用自己的房屋去换取另一方的房屋。在换房过程中,往往双方的房屋先分别作价,然后再相互找价,以达成交易 。这个过程,双方均发生了交易行为,实质上都在作价销售房屋。因此,对换房的双方都应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其计税依据,为房屋的作价。如果纳税人以低于正常价格作价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营业税有关规定核定其计税价格。
十二问(失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后,省以下尚未设立机构,但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已委托各地农业银行开展,此项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对各地农业银行代理农业发展银行的放贷业务,应按“委托放贷”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的全额征收营业税,并由受托发放贷款的农行代扣代缴。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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