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流字〔1999〕131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近来发现有些企业、个体工商户将经营场所对外出兑。经研究,现对这些经济活动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出兑方拥有经营场所产权并将产权一并转让的,按其全部收入减除转让商品价款后的余额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出兑方没有经营场所产权的,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一)兑入方只向经营场所产权所有者支付费用。对产权所有者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出兑方不征收营业税。
(二)兑入方既向出兑方又向经营场所产权所有者支付费用。对出兑方按其全部收入减除转让商品价款后的余额依"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产权所有者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兑入方只向出兑方支付费用。
对出兑方按其全部收入减除转让商品价款后的余额依"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上述商品,是指出兑方的库存商品、产成品、半成品、材料等出兑方要合理划分转让商品金额。没有划分或不能合理划分的,在计征营业税时不予减除。
吉林省地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