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流字〔1999〕122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有关建筑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代征义务人缴税地点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建筑安装工程的总承包人,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的非跨省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应向分包人或转包人的劳务发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扣缴分包或转包的跨省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应向总承包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二、在贯彻执行《吉林省建筑业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办法》 (吉地税流字〔1998〕357号)过程中,对代征义务人机构所在地与建筑安装劳务发生地不在同一市(州)、县的,代征义务人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代征税款。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