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流字〔1996〕169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力税务局:
根据省政府专题纪要(1996年113次)精神,经研究,现对省交通系统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l、对车辆通行费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2、鉴于目前我省交通系统存在的实际困难,对其他各项收费,今明两年暂缓征收营业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