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函[1997]179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你局《关于投资基金投资于证券买卖业务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湖南税直税发[1997]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而湖南省信托投资公司属于其他金融机关,也是其他金融保险业的纳税热?因此,不论湖南省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的资金来源如何,都应依"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