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地税发[2010]5号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涉外分局、稽查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营业税减免工作,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执行减免税政策,经市局研究决定,从2010年起我市营业税减免权限下放至各局。针对我市营业税减免工作的实际,现将有关事宜及要求明确如下:
一、减免税审批原则
按照公正、公平、透明和效能的原则,依法办理营业税减免审批事项。坚持审核权与审批权相分离,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强化审批责任,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提高营业税减免审批的质量和效率。
二、减免税审批事项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免征营业税,按《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规定执行 。
2.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服务型企业免征营业税,按《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规定执行。
3.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而新办企业免征营业税,按《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规定执行。
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按《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规定执行。
5.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营业税,按《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规定执行。
6.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免征营业税,按《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5号)规定执行。
7.残疾人就业营业税优惠,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
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湖南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07〕42号)规定执行。
8.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按下列规定执行:
(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2)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技术合同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7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征收流转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33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39号) ;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6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
(11)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技术成果转让及技术开发营业税政策性减免税取消审批后续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发〔2005〕37号)。
三、减免税资料报送
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税,均应提供以下资料:
1.税收管理员调查报告;2.企业减免税审批表;3.企业减免税申请报告;4.企业年度财务报表;5.营业执照复印件;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详见附件1)。
四、减免税审批时间
1.纳税人在申请营业税报批类减免税时,须在年度终了后45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逾期税务机关不再受理。
2.纳税人在申请营业税备案类减免税时,应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
五、减免税审批程序
1.受理:主管地税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减免税书面申请后,应及时指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由调查人员写出调查报告;征收分局、科(所)对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情况审核完毕后,在纳税人减免税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将减免税资料上报各局税政科。
2.上报:每年3月31日前税政科按《减免税报审情况一览表》(附件2)的格式将相关情况汇总上报市局税政一处。
3.审批:经调查研究后,提交各局审定,并审批签发,下达正式减免税批文。
4.备案:每年8月31日前,上报审批名单及减免税专项工作总结。
五、减免税审批要求
1.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人减免税台帐,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年限、金额。
2.市局将加强减免税工作的督查,建立事前备案、事中辅导、事后监督检查的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抽查,并将检查情况纳入对各局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附件1:
项 目
资料要求
备注
科技孵化器
1.国务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结果;2.孵化企业明细表;2.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审批类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1.劳动合同书;2.师以上单位证明;3.工资表;4.军转办开具的证明;5.安置岗位一览表;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审批类
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
1.物价局核准收费的价格审批文件;
2.与高校合作经营学生公寓和食堂的合同;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审批类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1.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免税)名单;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审批类
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服务型企业
1.与城镇退役士兵签定的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证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3.工资表;4.安置岗位一览表;5.师以上单位证明;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审批类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1.劳动合同书;2.工资表;3.安置岗位一览表;4.师以上单位证明;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审批类
安置残疾人就业
1.“四表一册”;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备案类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1.技术贸易发票复印件;2.技术合同;3.科技部门审核认定证明复印件,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必须提供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转让许可文件;4.减免税合同清单一览表(含跨年度已减免金额、本年度申请减免金额);5.授权委托书(外国企业委托境内企业办理减免税备查);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备案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