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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相关问题的公告

2011-03-29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现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的规定,对各种形式收费的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收取的培训收入,不属于上述免税范围,应按照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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