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现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的规定,对各种形式收费的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收取的培训收入,不属于上述免税范围,应按照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