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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14-07-04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豫地税函〔2014〕22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
  近接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反映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经调研了解,为规范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与维护活动,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用电,全省18个省辖市政府相继出台了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将原由房地产商承担的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建设委托当地供电部门统一负责组织实施。根据政府规定,新建住宅项目供电配套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费、统一建设、统一维护管理。新建住宅项目供电配套设施建设资金,由供电部门按照物价部门发布的住宅项目供电配套设施平均建设成本和规划部门核准的住宅项目建筑面积向开发建设单位统一收取,专款专用。供电部门负责新建住宅项目供电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鉴于上述情况,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营业税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将每一个新建配电设施建设工程项目作为一个独立的项目工程进行登记备案,实施税务管理。
  二、登记备案
  组织项目建设的供电公司在《新建住宅小区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供电公司所属主管地税机关登记备案。备案资料:
  (一)《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协议书》、《新建住宅小区配电工程施工合同》。
  (二)《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表样见国税发〔2006〕128号)。
  (三)工程项目情况说明。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各分包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四)各分包单位情况说明。包括分包的工程项目、分包价款、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税收管理
  (一)组织项目建设的供电公司为建筑安装工程的总承包人,按规定向所属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使用建筑业统一发票。在其取得开发建设单位支付的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时,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和设备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工程完工结算后,凭合法有效凭证对总分包价款进行营业税清算,多退少补。
  (二)各分包单位的建筑安装营业税可委托供电公司代征代缴。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1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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