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8日,自治区地税局副局长蒙启华率政策法规处、劳务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所得税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重点税源管理处和纳税服务处负责人到南宁市召开税收政策现场办公会,并就基层提出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的协调、内部信息系统整合等进行逐一解答。为方便基层工作,统一执法口径,现将调研会中各类问题整理解答如下:
一、税收政策方面
(一)个人转让房产和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选择综合征收率缴纳税款的,是否还能享受单项税种优惠?
答: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和出租房屋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16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补充通知》(桂地税字〔2009〕88号)的规定,选定综合征收率缴纳税款的仍可享受单项税种优惠,今后政策如有变动,应按新的规定执行。
(二)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广告业、娱乐业纳税人是否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第二条规定,借鉴外省做法,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广告业、娱乐业纳税人暂不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对个人销售自建房能否适用存量房政策?如适用存量房相关规定,房屋年限如何确定?个人转让自建超过5年的非普通房屋,计税营业额如何确定?
答:可以参照财税 〔2011〕12号文件执行。房屋年限按取得的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或建筑业营业税完税证明的时间孰先的原则确定,营业额为销售收入减去土地成本和建筑成本,土地成本和建筑成本由纳税人提供相关合法有效凭证进行确定,无法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应全额纳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地上车位和地下车库(应为地下人防工程)出售,买受人无法取得产权的,属于出租还是销售不动产?
答:无产权证的,按租金收入征收。
(五)对个人出租房产一次性收取多年租金的,如何征收房产税?
答:一次性收取多年租金的,应当一次性征收房产税。
(六)对购房人退房后申请退契税的政策如何执行?
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购房人退房后要求退回已交契税有关问题的批复》(桂地税字〔2012〕3号)处理。
(七)租用农民土地建房由谁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答:租用农民土地建房的,没有明确房产权属的,由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八)如何核定征收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相关规定,除土地直接转让必须清算土地增值税外,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清算条件,但在限定时间内不进行清算以及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可按不低于5%的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具体核定征收办法由设区的市地税局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类型、结构、地段等因素确定,并报经自治区地税局批准后执行。各地在具体核定征收时,必须经过各市地税局减免税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九)关于国有企事业单位接受无偿划转、剥离资产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如果国有企事业单位接受无偿划转、剥离资产是经过政府批准并且用于增加国有资本的,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不是增加国有资本的则要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自治区地税局2009年印发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是否已作废?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金额应由哪一级税务机关进行审核确认?
答:新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实施办法》正在草拟之中,不久将予以公布。目前《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50号)还没有作废,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金额的审核确认仍按该文的规定执行。
(十一)未开具外管证的建筑安装企业被劳务地税务机关按2.5%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后,是否能回机构所在地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和《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广西区地税局 广西区国税局 2010年第2号公告)的规定,对于未能出具外管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参加汇算清缴,其在劳务地被按其实际经营收入的2.5%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能回机构所在地抵扣。
(十二)门征中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如何征收?
答: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9号)的规定,纳税人自行到地税部门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不能简单地以"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而是根据具体政策和实际情况进行掌握,对以体力劳动为特征的应税行为,如建筑、安装、搬运、装卸等等,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随征个人所得税。
(十三)很多企业都设有饭堂,对于一些自行到集市购买物品的支出很难取得正式发票,而税务机关都要求取得合法凭证,企业意见较大,是否自治区地税局对合法凭证具体标准和范围予以统一明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职工食堂经费补贴以实际支出的凭证,在规定的比例内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二、税收征管方面
(十四)关于加收滞纳金,《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之间规定不一致的,应如何处理?
答:《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强制法》关于滞纳金的规定存在较多冲突,如《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但《税收征管法》对加收滞纳金的金额没有相应规定;《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行政相对人必须先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然后才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金钱给付义务的滞纳金属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对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无需先申请行政复议,也不需要解缴滞纳金;《行政强制法》增加了加收滞纳金的催告、决定等程序,《税收征管法》无具体程序要求。
《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都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属于同一位阶的法律。两者存在冲突的,按照《立法法》第85条规定,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定,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都无权自行解释。因此,对于以上问题,在未有新规定出台以前,暂按照征管法规定执行。
(十五)当前税源管理模式下,税收管理员人少事多,过多应付日常性事务,无法有效监控税源疑点,应当如何应对?
答:为有效解决当前税源管理存在人少户多、力量不足、职能分散、方式粗放、资源配置不合理等矛盾和问题,2012年全区税收工作会议上,自治区地税局提出要把深化税源专业化管理作为创新征管方式,提高税收征管质效的一项重要工作,并决定在南宁市、柳州市、百色市地税局和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为使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将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广西地税实际,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统筹考虑,系统设计税源专业化管理模式,针对纳税人的特点和风险控制的要求,对纳税人进行科学分类,依托信息化,在现有机构框架下,调整优化机构、岗位的税源管理职能,努力构建以促进税法遵从为目标,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纳税评估为重点,以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信息化为依托,以完善制度、机制为保障的税源专业化管理新体系。
(十六)目前地税工作人员使用的信息系统过多,如个税代扣代缴系统、发票管理系统等,各系统数据不能对接,能否对系统进行整合?
答:一方面,由于体制和历史的原因,加上各系统由总局各部门、自治区地税局、市局分别开发和推广,缺乏对整体信息系统的科学规划,造成基层工作人员使用信息系统过多。另一方面,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发展,新旧系统在技术和操作方式上有所不同,存在并行运行的情况。尽管整合现有系统存在着相当大的困难,但这项工作是信息化发展的趋势,自治区地税局将加大信息化投入力度,坚持"统筹兼顾、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合资源、讲求实效,加强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按照"金税三期"的要求,科学统筹规划地税信息化建设,努力解决多个系统的兼容和共享问题,整合我局相关系统资源,减少多个系统并行的现象,确实减少基层操作和使用的难度,提高工作效率。
(十七)《广西地方税纳税人信息采集和数据报送平台》外网登陆速度慢,上报报表时间集中,纳税人意见大,《平台》功能和维护效果达不使用要求。可否考虑升级平台的服务器,加快《平台》在客户端的运行速度,加强对企业使用该系统的培训?
答:目前自治区地税局重点税源管理处已就这些问题与自治区地税局计算机中心研究升级、完善现有应用功能。重点税源管理处已从2012年2月起陆续在各市开展培训。
三、纳税服务方面
(十八)网上申报平台目前不能打印完税凭证,纳税人在网上申报后还是需要来办税大厅,能否真正实现网络办税?
答:实现网络打印完税凭证,需要CA认证。目前,纳税服务处正与收入与规划核算处协调解决CA认证问题,从而真正实现网上办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