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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劳务税处关于印发营业税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函

2012-05-04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劳务税便函〔2012〕8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劳务和财产行为税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法规税政科:
  现将《营业税政策问题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供参考,在实际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处反馈。
                                       二0一二年五月四日
  一、南宁市
  (一)企业改制过程中具有"国有资产经营"职能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企业根据市政府或市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将土地、不动产(有的已办理有产权证)剥离或无偿划转到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是否应按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处理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2011第51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不符合上述规定,其剥离或无偿划转的土地、不动产给其他单位的视同销售,应征营业税。
  (二)"城中村"三产用地(房屋)项目涉税问题
  第一种情形:村委(村民小组)将土地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若干年,由其他单位单独出资,并以出资方的名义向有关单位报建,出资方在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有的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也有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情形。有的还由出资方在一定时期先付给村委或村民小组一定金额的土地租金。租赁期满后,出资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归还村委(村民小组)。
  处理意见:村委会(以下简称甲方)出租土地给其他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建造房屋, 乙方租用土地并以乙方名义报建并取得房屋所有权,租赁满期后土地、房屋归还甲方。 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行为,对其应按"服务业-租赁业"征税;乙方发生了销售房屋所有权行为,对其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
  乙方租用土地并以乙方名义报建但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租赁满期后土地、房屋归还甲方, 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行为,对其应按"服务业-租赁业"征税;乙方未发生应税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第二种情形:村委(村民小组)将土地出租给出资方若干年,由出资方单独出资(有的还由出资方先付给村委或村民小组一定金额的土地租金),以村委(村民小组)的名义向有关单位报建(有的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书或证明文件,有的未取得该地上建筑物的产权证书或证明文件),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归还土地所有者。
  处理意见:村委会(以下简称甲方)出租土地给其他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建造房屋, 乙方出资以甲方名义报建房屋并以甲方名义办理房产证,租赁满期后土地、房屋归还甲方。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行为,对其应按"服务业-租赁业"征税;乙方未发生应税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第三种情形:村委(村民小组)出土地,由其他单位单独出资(有的还由出资方付给村委或村民小组一定金额的补偿金),无报建手续,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归还土地所有者。
  处理意见: 鉴于无报建手续,产权没有明确,出资方并支付一定金额补偿,期满后将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归还土地所有者,视同第一种情形处理。
  (三)对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营业税备案减免的问题
  1、关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性质的认定问题
  处理意见: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规定,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应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主管地方税务局不定期地对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关于办理减免税备案的时间和备案减免额的问题
  处理意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修订)>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0]5号)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规定减免税起始时间的,自有权地税机关备案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在取得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对其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进行认定后,到有权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有权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之日为减免税备案时间,自有权地税机关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向有权税务机关报送有关技术转让(开发)合同、科技部门认定证明、发票等相关资料,办理减免税手续。减免额根据书面合同及发票金额按规定进行确定。
  3、关于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问题
  处理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的, 免征营业税。免税的营业额,必须符合财税字[1999]273号文的规定,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四)动迁还原房补偿等面积部分营业税征收问题
  1、上述"同类房屋的成本价格或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成本价格标准"是否应包含拆迁土地的价格?如包括,土地价格应如何确定,是否按拆迁当时的市场评估价确定?
  2、按照市场交易原则,开发商拆迁取得的土地成本的价值应等于安置房的价值加现金补差,那就意味着土地的成本跟安置房的价值是相等的(在不考虑补差的情况下),从而推断土地的价格应等于安置房的价格。
  上述争议的焦点关键在于确定拆迁土地、安置房价值计算的时点,是在拆迁时还是补偿安置房时?二者金额差异极大,对营业税计税依据影响很大。
  3、开发商重新安置的,安置房的开发成本尚未完全确定前,能否按已确定的开发成本先预征,待开发成本结算后再清算?
  4、安置房发票的价格如何确定,是收取现金部分还是营业税的计税价值?或是开发成本金额?
  处理意见:1.回迁房如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其成本价格包括土地成本和建筑成本。土地成本为土地出让金(一级市场)或土地受让价(二级市场)。回迁房如没有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其成本价格为建筑成本。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办理。
  2.拆迁补偿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拆迁合同、补偿合同、回迁合同、办理产权证明、缴纳契税等可明确确定被拆迁者取得该回迁房的时间,按孰先原则来确定。
  3.开发商重新安置,安置房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4.安置房的发票价格应按营业税计税金额开具。
  (五)关于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差额交税扣除凭证问题
  处理意见: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其购置或受让时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包括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开具(或注明)的金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六)在房地产交易中,纳税人转让有地基或有围墙或有简易构筑物的土地(注:有的个人纳税人并未办理报建立项手续),如何适用税目的问题
  处理意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七)项的规定,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七)关于自建行为的认定问题
  处理意见:自建建筑物行为的认定标准(同时具备):一是纳税人拥有土地使用权;二是以纳税人名义报建;三是有关部门发放的有关证明明确该建筑物属自建(自用)性质。
  (八)关于房屋定向开发销售、预约购买问题
  1、定向开发项目或项目立项、报建、开工前交付诚意金、预约金预约购买的商品房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是否需要调整计税收入问题?
  处理意见: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应税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桂价认[2006]229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定其营业额,或通过物价部门进行应税价格鉴证。核定营业额的方法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2、关于项目立项、报建或开工前交付诚意金、预约金预约购买商品房,收到款项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处理意见: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销售商品房过程中,以各种名目收取的诚意金、订金、预约金等的款项,均属于预收性质的款项,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预收房款相同,为收到款项的当天。
  二、柳州市
  (九)政府补偿金问题。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补偿金、补贴是否征营业税问题? 比如我市广西柳州物资储运贸易总公司自有铁道线路,每年部队需要占用此铁路线路运输物资。为此,柳州市人民政府每年对该企业为部队需要占用铁道线路运输物资以"军用运输补偿资金"名目进行财政补贴。对于此类问题,企业提供了营业税应税劳务,并取得了收入,但是付款方不是劳务获取方,而是政府,在此过程中是否有政府转付行为,我们也很难判定,对于企业取得的政府此项财政补贴是否征收营业税,我们较难把握,需进一步明确。
  处理意见: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发生了营业税应税行为而收到的财政补贴,应按相应营业税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而收到的财政补贴,不征收营业税。广西柳州物资储运贸易总公司提供了营业税应税劳务,并因此取得了财政补贴,应征收营业税。
  三、桂林市     
  (十)网络游戏企业销售点卡、时限卡等游戏卡销售收入营业税适用税目问题
  处理意见:《营业税税目注释》第六条"娱乐业"第(六)项规定,游艺场是指举办各种游艺、游乐(如射击、狩猎、跑马、玩游戏机活动的场所)。通过搭建支持网络游戏运行的服务器,完成游戏运行,实际上就是提供了玩游戏的虚拟场所和平台,因此,对通过搭建支持网络游戏运行的服务器,完成游戏运行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游戏消费卡("时限卡"、"游戏点卡")销售收入,应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十一)网络游戏公司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营业税适用税率问题
  处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网络游戏公司经电信行政主管同意,执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提供电信与信息服务的,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从事网络游戏研发及其他网络服务的,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通过搭建支持网络游戏运行的服务器,完成游戏运行取得的游戏消费卡("时限卡"、"游戏点卡")销售收入,应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十二)个别公司营业范围有从事土地整理业务,对其取得的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
  处理意见:除农业生产者整理土地并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情形外,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提供土地整理(平整)业务,应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
  (十三)关于明确自建多套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
  处理意见:取消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政策后,对自建住房(包括多套)销售时应按规定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四、梧州市
  (十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62号)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较难把握,如何界定消费者是否现场消费?若某消费者部分食物现场消费、又有部分食物打包带走,按文件理解是否现场消费部分应征收营业税、打包部分应征收增值税?而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又如何确定?
  处理意见:对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未能分清现场消费食品与非现场消费食品的营业额(销售额)的或取得的非餐饮服务场所消费的食品销售收入不能单独记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的规定,一律征收营业税。如果打包带走的食物是现场消费的剩余食物,应一并征收营业税。
  (十五)再生资源加工园区某公司从政府取得的基础设施补贴款,是否应该缴纳营业税?
  处理意见:见第(九)。
  (十六)营业税备案类减免税的权限管理问题。在新的《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修订)》中,规定了营业税备案类减免税的有权地税机关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我们认为在县地方税务局先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再由县地方税务局审核,出具告知书,流程太长,往往会超过七个工作日。
  处理意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第八条规定:凡规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凡规定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区)税务机关审批。
  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修订)>的公告》(2010年第5号)第三章并没有要求"先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再由县地方税务局审核,出具告知书"。因此,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优化办理程序,减少办理环节,缩短办理时间。
  (十七)"企业整体转让不征收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税"问题。该政策使得出售大额不动产的企业,会考虑先把将要出售的不动产作为主要资本去注册一家新企业,然后再将该新注册企业整体转让,从而达到逃避营业税纳税义务的目的。通过以上方式整体转让几乎是企业全部资产的不动产与单独出售作为企业部分资产的不动产,存在巨大的纳税差异。
  处理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2011第51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不符合上述规定,其剥离或无偿划转的土地、不动产给其他单位的视同销售,应征营业税。
  (十八)现行营业税政策对医院诊所和其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税,未将医疗机构提供的诸如美容护肤、按摩等服务排除在免税政策以外,这类服务属于保健,并非医疗,不应享受免税待遇。
  处理意见: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范围是卫生管理部门按规定确定的。各类医疗机构提供经卫生管理部门确定的医疗服务,均可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免税。对各类医疗机构既提供医疗服务,又提供非医疗服务,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征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
  (十九)关于房地产企业代收的燃气管道费作为价外费用并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的问题。
  处理意见:房地产企业代收的燃气费,不论谁出具票据及会计如何处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并入其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二十)转让"在建项目"中的不动产如何确定其营业额。
  处理意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七)款规定,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第一种情形应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第二种情形应按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为营业额。
  (二十一)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准予扣除转让项目的购置或受让原价是否包括:契税、印花税?
  处理意见:单位和个人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受让土地使用权发票注明的价款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其受让过程中缴纳的各种费用和税金不得扣除。 如果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是从一级市场上取得的,准予扣除的受让原价为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二十二)某纳税人主要经营:设计制作等。现承接其他单位名片制作、办公楼部门牌(如财务部等)制作及安装、政府部门的标语横额及安装。现国税部门对以上业务核定为加工并征收增值税,地税部门对以上业务核定为广告业征收营业税。请问哪个部门核定正确?
  处理意见:对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承接名片制作、办公楼部门牌制作及安装、政府部门的标语横额制作及安装等,应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属于营业税"服务业-广告业"的征税范围。
  (二十三)某房地产公司购买工商银行一栋办公住宅综合楼,委托建筑安装公司把二楼以上楼层改造成套房后卖给个人作住宅用房,一楼作商铺。该房地产公司此项销售不动产行为,是全额征收营业税,还是按财税(2003)16号文差额征收?
  处理意见: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旧房,经过重新的改造后销售,属于开发商品出售,不符合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款关于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应按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十四)个人出租房产从事生产经营,合同约定每月租金3000元,次月5日前付上月租金(双方履约),年终付清租金后一次性开出租金36000元的发票,代开发票计征营业税时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处理意见:由于纳税人采取次月5日前付上月租金,年终付清租金后一次性开具发票,不属于预付款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行为发生过程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的规定,应按每月实际取得的收入计征营业税。
  五、北海市
  (二十五)转让企业债权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处理意见: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债权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二十六)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在行政单位之间及行政单位与政府投资办的企业之间进行资产无偿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处理意见:经政府部门正式批准,行政单位之间、行政单位与政府投资办的企业之间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不征收营业税。
  (二十七)企业注销清算后其资产由股东无偿承接,其中涉及的土地、房产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
  处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据此,企业注销清算后其土地、房产由股东无偿承接视同赠与,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六、钦州市
  (二十八)集团公司的A公司向银行贷款后再转借给B公司,B公司只向A公司支付银行贷款利息,其间不增收任何利息。A公司收取的利息是否需缴纳营业税?
  同一法定代表人,分别单独注册几个独立核算的单位,在管理上按集团公司的模式运作,在资金使用上采取的一家或两家向银行借款,其他工厂共同使用,届时按照银行规定的利率,使用单位还本付息给借款单位,再由借款单位统一归还银行,是否需缴纳营业税?
  处理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的有关规定,对集团公司内部之间统借统还金融机构贷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率收取并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比照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依法征收营业税。
  (二十九)青苗补偿费是否征收营业税?如不征,补偿方要求开具税务发票入,可否开具涉农免税发票?
  处理意见:1、总局关于对青苗补偿费征收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已废止,因此,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2、发票开具问题请按《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如有不明,请请示征管和科技管理处。
  (三十)总分公司之间无偿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例如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征收营业税?
  处理意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的规定,总分公司之间(除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外)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权属不转移的,不征收营业税;权属转移的,视同无偿赠与,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十一)以房换地(等价交换、政府行为)是否要征营业税?
  处理意见:以房换地,一方为政府,交换行为属行政命令性质,等价交换的,不征收营业税。其他纳税人之间的交换行为,除拆迁补偿外,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十二)房改房出售(单位以成本价出售给本单位职工)是否要征营业税?
  处理意见:单位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但对单位全额集资建房销售给职工,其未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或参加过集资建房的单位职工全额集资,所集资资金全部用于建房支出,建房用地的使用权为单位所有,单位在集资建房过程中没有取得应税收入,对上述行为不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三十三)母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增资入股到子公司(该土地的使用权由母公司名变更为子公司名),是否要征营业税?
  处理意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规定,母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增资入股到子公司,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不征营业税。
  (三十四)对个人自建房屋销售征收营业税(补征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应为该自建建筑物的销售额)的问题?
  处理意见:单位或者个人自建建筑物销售,补征建筑业营业税时无法提供自建建筑物成本的,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
  七、防城港市
  (三十五)1.某房地产公司采取按揭收款方式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合同于2009年2月20日签订,合同条款约定收款方式内容为:签订合同当天交首付款50000元(已按时交税),余额130000元必须于2009年10月31日前办理按揭手续,合同条款未确定付款日期也未约定交房时间。公司实际交房时间为2009年12月份,公司实际收到银行按揭款130000元时间为2010年2月份。
  2.某房地产公司采取按揭收款方式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合同于2009年2月20日签订,合同条款约定收款方式内容为:签订合同当天交首付款50000元(已按时交税),余额130000元必须于2009年10月31日前办理按揭手续,合同条款未确定付款日期,而只约定交房时间为2009年11月30日。公司实际交房时间为2009年12月份,公司实际收到银行按揭款130000元时间为2010年2月份。
  请问,如何确定以上两种不动产销售行为余款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另外房地产公司与购房者签订未确定付款日期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其"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应如何确定?
  处理意见:银行按揭的正确名称是购房抵押贷款,是购房者以所购房屋之产权作为抵押,由银行先行支房款给开发商,以后购房者按月向银行分期支付本息。因此,上述房地产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取得首付款当天及取得银行按揭款当天。这里的"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为双方交房时间。
  八、玉林市
  (三十六)关于转让经营权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处理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税目中未列举与之对应的税目,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三十七)关于建筑安装工程由发包方提供材料计缴营业税问题
  处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其计税营业额,包括发包方提供的材料价款。如果存在多个承建商,则根据签订的承包合同,按照承建方认领材料确定材料价款,全部并入工程款计算缴纳营业税。
  九、贵港市
  (三十八)同一投资主体的两个独立法人企业之间的不动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无偿划拨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
  处理意见:同一投资主体的两个独立法人企业之间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无偿划拨,除集团公司内部资产无偿划拨外,权属发生转移的,视同赠与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营业税。
  (三十九)土地出让金是否可以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额减除问题。
  处理意见:单位和个人转让其从一级市场上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在征收营业税时准予减除。
  (四十)管道燃气开户费征税问题
  处理意见:见第(十九)。
  十、来宾市
  (四十一)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或企业子母公司之间的资产无偿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是否征收营业税?
  处理意见:见第(二十六)、第(三十)、第(三十八)。
  十一、河池市
  (四十二)个人房屋出租纳税起征点问题
  处理意见:1. 采取预收款方式收取租金的,以收到预收款当天全额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按按期纳税营业税起征点标准确定其是否缴纳营业税。2.没有采取预收款方式收取租金的,按合同约定时间确认纳税业务发生时间。合同约定按期(月)收取租金的,则按按期纳税营业税起征点标准确定其是否缴纳营业税;合同约定按次收取租金的,则按按次纳税营业税起征点标准确定其是否缴纳营业税。3. 没有采取预收款方式收取租金又没有合同约定付款日的,以实际取得租金收入当天全额确认纳税业务发生时间,并按按期纳税营业税起征点标准确定其是否缴纳营业税。
  (四十三)广西电网公司河池供电局根据桂价格字[2004]70号《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等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08〕523号《关于收取城市电缆工程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收取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城市电缆工程建设费(按250元/千伏安),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按210元/千伏安)两项费用共计:(250*2800+210*2800)=1288000元。其中城市电缆工程建设费70万元,高可靠性供电费用58.8万元。对于广西电网公司河池供电局这两项费用所获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处理意见: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对供电局提供城市电缆工程建设所收取的工程建设费等附加费用,均应全额并入工程款,按"建筑业"税目就地征收营业税。2.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供电局因提供相关设备而收取的费用,如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等,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十二、百色市
  (四十四)林地的经营权的转让,是否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如征收,应按什么税目来征?状况:按合同约定,一般是甲方转让林地的经营权给乙方,合同约定的只是转让地面上的林木的经营权(林木),土地使用权不转让。目前,国税局对此不管,纳税人想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时,提出属于免税项目,但没有具体免税规定。实际征管处理:不开发票,不征收营业税;如要开,自行申报应税项目后,无免税规定的先税后票。疑问:该情况似乎属于增值税--转让林木;又可以偏向营业税--转让土地使用权。日常征管按上述情况处理还行,但到稽查部门检查时,对纳税人取得这项收入如何认定,因涉及流转税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成本费用扣除问题,又反过来需要明确是否应交增值税或营业税,我们对此不能明确,需要区局审定。
  处理意见: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按规定办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否则不属于转让土地使用权。2.转让(销售)地面上的林木,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十三、区直属分局
  (四十五)担保企业担保金问题。银行收了担保企业的担保金,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但却永久性留在银行,不再转回原担保企业,是否需要征营业税?
  处理意见:对银行收取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担保金不应征收营业税,但若因此取得手续费则应征收营业税。
  (四十六)军转干部安置企业营业税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二条,"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于何为"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的规定认为不够明确,在实际执行中较难把握,应当予以明确。
  处理意见:对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的认定:企业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时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经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十四、崇左市
  (四十七)个人出租房屋一次性取得一年或数年的租金收入,是否可以按出租的年限分摊租金确定应税营业额?
  处理意见:见第(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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