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营业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管理处有关金融业营业税问题专题会会议纪要

2014-11-04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2014年11月4日下午,市局营业税管理处根据部分区县局反映的金融业有关营业税纳税问题,召开了专题研讨会,会议形成一致意见:
  一、股票转让收入买入价的确定问题
  (一)纳税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所购买的股票,以实际购买成交价为买入价。
  (二)纳税人在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以该公司获准上市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二、基金发行收入纳税问题
  (一)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应在基金销售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双方在申购(认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的分成比例,并据此就各自实际取得的销售费用确认基金销售收入,如实核算,记账,依法纳税。
  (二)基金管理人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并支付给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不属于基金管理人应税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基金托管人取得的托管费,应照章缴纳营业税。
  三、信托产品纳税问题
  (一)单位和个人购买信托产品或有价证券类产品,即投资人将资金提供给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由该金融机构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投资人,对投资人取得的具有贷款或金融产品买卖等性质的收入,应依据营业税金融保险业适用税目、税率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对信托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手续费、管理费、佣金收入等,按“金融保险业—金融经纪业”征收营业税。
  上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的有关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