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7]146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在若干继承人共同继承房屋遗产过程中,由其中一人继承房产,并由继承房产者对其他继承人给予经济补偿。对其他继承人取得的经济补偿,暂不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 → 地方税收政策 → 营业税 |
|
![]() |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