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7〕119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经营漂流业务收入征收营业税适用税目问题明确如下:
漂流业务按照“服务业-旅游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 经营漂流业务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的通知 2007年4月6日 桂地税发〔2007〕119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经营漂流业务收入征收营业税适用税目问题明确如下: 漂流业务按照“服务业-旅游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自发文之日起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