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字〔2006〕2号
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
你市廖某购买土地,个人出资请施工队建成56套住房,除3套房屋自用于本人及家庭居住外,其他53套住房已全部出售,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廖某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的规定为由,申请免征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总局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自建多套住房销售征免营业税的批复》(财税〔2005〕185号)文件批复。现将此文转发给你局,请依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