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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2000-10-08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浙地税〔2000〕76号
 
  (注:浙地税发[2007]69号公布本文第一条、第二条“单位和个人举办各种展览活动,向各参展者收取各项费用,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第五条、第六条废止。)
  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因营该增,本文第四条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针对各地在贯彻营业税制中相继提出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利用“电脑屋”、“网吧”等计算机信息网络经营场所为社会提供信息网络服务,暂按“服务业”税目中的“其他服务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二、单位和个人举办各种展览活动,向各参展者收取各项费用,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向参观者收取的各项费用,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
  三、经营棋牌、壁球、网球、乒乓球业务,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省内单位和个人,凡为省内的项目提供设计劳务的,应按“服务业”税目向其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营业税。
  五、对旧城改造中,单位将房屋安置给拆迁户的,暂不征收营业税。但对安置过程中向居民收取超面积部分的价款,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六、企业所有者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包括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转让该项股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七、对价外费用,凡由纳税人提供应税行为向对方收取的,不论票据是否由收费单位提供,也不论与价款收取的时间是否一致,除另有规定外,均应并入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八、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自文到之日起统一按本通知执行。
                                                二〇〇〇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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