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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安装工程中的设备若干营业税问题的试行通知

2004-10-2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浙地税函〔2004〕436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经商省建设厅,现将有关除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以外的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设备范围问题通知如下,请试行。
  一、设备与材料划分的原则
  (一)凡是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的具有生产加工、检测、医疗、储运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他机械等均为设备。
  设备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标准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是指按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批量生产的,已进入设备系列的设备。
  非标准设备是指国家未定型,非批量生产的、由设计单位提供制造图纸,委托承制单位制作的设备。
  设备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1.制造厂制作成形的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及管道等。
  2.各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室内的仪器及属于设备本体部分的仪器仪表等。
  3.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
  4.无论用于生产、生活或附属于建筑物的水泵、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电气、通风设备等。
  (二)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原料和经过工业加工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均为材料。
  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1.设备本体以外的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需由施工企业自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制作的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等,以及以成品、半成品形式供货的管道、管件、阀门、法兰等。
  2.防腐、绝热及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为进一步明确设备与材料的划分界限,现将常用设备与材料的区分列举如下:
  (一)通用设备:
  1.各种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械、铸造机械、各种起重机、输送机,各种电梯、风机、泵、电动机、压缩机、煤气发生炉等,及其全套附属零部件,均为设备。
  2.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行车轨道、滑触线、电梯的滑轨等为材料。
  (二)专用设备:
  1.各种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电解槽等均为设备。 
  2.各种工艺设备的一次性填充物料,如各种瓷环、钢环、塑料环、钢球等;各种化学药品(如树脂、珠光砂、触煤、干燥剂、催化剂等)均视为设备的组成部分。
  3.制造厂以散件或分段分片供货的塔、器、罐等在现场拼接、组装、焊接、安装内件或改制时所消耗的物件均为材料。
  (三)热力设备
  1.成套或散装到货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汽轮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等均为设备。
  2.热力系统的除氧器水箱和疏水箱,工业水系统的工业水箱,油冷却系统的油箱,酸碱系统的酸碱储存槽等为设备。
  3.循环水系统的旋转滤网视为设备,钢板闸门及拦污栅为材料;启闭装置的启闭机视为设备,启闭架为材料。
  4.随锅炉炉墙砌时埋置的铸铁块、看火孔、窥视孔、人孔等各种成品预埋件、挂钩等均为材料。
  (四)自控装置及仪表
  1.成套供应的盘、箱、柜、屏(包括保温箱的已经安装就位的仪表、元件等)及随主机配套供应的仪表均为设备。
  2.计算机、空调机、工业电视、检测控制装置、机械量、析显示仪表、基地式仪表、单元组合仪表、变送器、传送器及调节阀、压力、温度、流量、差压、物位仪表等均为设备。
  3.随管、线同时组合安装的一次部件、元件、配件等均为材料。
  (五)通信
  市内、长途电话交换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波、载波通信设备,电报和传真设备,中、短波通信设备及中短波电视天馈线装置,移动通信设备,卫星地球站设备,通讯电源设备,光纤通信数字设备,邮政机械设备等各种生产及配套设备和随机附件均为设备。
  (六)电气
  1.各种电力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器、稳压器、电源调整器、高压隔离开关、装置式空气开关、电力电容器、蓄电池、磁力启动器、交直流报警器、成套供应的箱、盘、柜、屏及其随设备带来的母线和支持瓷瓶均为设备。
  2.各种电缆、电线、母线、管材、型钢、桥架、梯架、槽盒、立柱、托臂、灯具及其开关、插座、按钮等均为材料;P型形开关、保险器、杆上避雷器、各种避雷针、各种电扇、铁壳开关、电铃、照明配电箱等小型电器、各种绝缘子、金具、电线杆、铁塔、各种支架等金属构件均为材料。
  (七)通风
  1.空气加热器、冷却器、各类风机、除尘设备、各种空调机、风盘管、过滤器、净化工作台、风淋室等均为设备。
  2.各种风管及其附件和各种调节阀、风口、风帽、消声器及其他部件、构件等均为材料。
  (八)管道
  1.各种管道、阀门、管件、配件及金属结构等均为材料。
  2.各种栓类、低压器具、卫具、供暖器具、燃气管道和附件等均为材料。
  (九)炉窑和砌筑
  1.各种安置在炉窑中的成品炉管、电机、鼓风机和炉窑传动、提升装置均为设备;属于炉窑本体的金属铸件、锻件、加工及测温装置、计器仪表、消烟、回收、降尘装置等,均为设备;随炉供应已安装就位的金具、耐火衬里、炉体金属埋件等均为设备。
  2.现场砌筑用的耐火、耐酸、捣打料、绝热纤维、天然白泡石、玄武岩、金具、炉门及窥视孔、预埋件、填料等均为材料。
  三、本通知试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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