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函〔2010〕70号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营业税扣缴义务人政策问题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是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此规定未被废止,继续有效。
特此批复。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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